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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认定疑难问题解析【2025|PDF下载-Epub版本|mobi电子书|kindle百度云盘下载】

渎职侵权犯罪认定疑难问题解析
  • 郭立新,苏凌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 ISBN:9787510200229
  • 出版时间:2008
  • 标注页数:294页
  • 文件大小:79MB
  • 文件页数:313页
  • 主题词:渎职罪-认定-研究-中国;侵权行为-刑事犯罪-认定-研究-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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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渎职犯罪1

一、渎职罪认定的几个共性疑难问题1

(一)如何认定渎职罪的主体1

渎职罪的主体有哪几类1

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成为本类罪的主体2

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各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成为本类罪的主体3

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能否成为本类罪的主体4

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书记员、内勤人员能否成为本类罪的主体5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能否成为本类罪的主体7

具有双重主体身份人员的渎职犯罪如何认定8

集体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如何认定和处理9

(二)如何认定渎职罪的非物质危害结果和经济损失的确定时限10

如何理解和认定重大损失中的非物质性损失10

如何确定重大损失的时限10

(三)如何理解和认定渎职罪的徇私舞弊11

如何理解徇私舞弊在渎职犯罪构成中的地位11

如何理解和认定“徇私”14

如何理解和认定“舞弊”20

(四)受贿等罪与渎职罪的牵连犯罪问题21

二、滥用职权罪24

什么是滥用职权罪中的“职权”24

如何理解滥用职权罪中的“滥用”26

滥用职权罪是否可以由不作为构成26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过失,还是故意与过失并存28

如何区分本罪与特殊的滥用职权罪29

如何认定本罪的共犯30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30

三、玩忽职守罪33

什么是玩忽职守,其行为表现有哪些33

如何理解不履行职责34

如何认定本罪中的职责范围34

如何认定本罪中的偶然或间接因果关系35

本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过失,还是故意与过失并存37

如何区分本罪与官僚主义、工作失误38

如何区分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等罪39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40

四、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2

如何理解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国家秘密42

如何区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43

什么是故意泄露,其表现形式有哪些44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5

如何认定泄密行为的主观故意45

如何理解《刑法》第398条规定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46

如何区分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47

如何区分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49

如何区分本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49

如何区分本罪与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50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50

五、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53

什么是过失泄露,其表现形式有哪些53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否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3

如何区分本罪与玩忽职守罪54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54

六、徇私枉法罪56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明知是有罪的人”56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无罪的人”58

“枉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59

“枉法”行为是否需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60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追诉”61

司法工作人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虚假材料的行为如何认定63

本罪中司法工作人员的含义64

监管人员、书记员、内勤人员、司法技术人员、人民监督员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65

如何区分本罪与包庇罪66

如何区分本罪与伪证罪66

如何区分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67

如何区分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67

在徇私枉法犯罪中进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如何定性68

因受贿等而在刑事案件中徇私枉法的,如何处理68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68

七、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72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枉法裁判”72

枉法调解行为是否属于本罪的“枉法裁判”73

枉法作出的程序性裁定行为是否属于本罪的“枉法裁判”74

本罪中枉法裁判行为的方式有哪些74

本罪的主体特指哪些人员75

如何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75

如何区分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76

因受贿而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枉法裁判的,如何认定76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本罪的,如何定性77

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裁判是由合议庭作出的,能否由合议庭成员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78

审判委员会委员能否成立枉法裁判的共同犯罪78

下级法官执行上级违法命令而作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是否构成本罪79

发现存在枉法裁判行为但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裁判得到二审(再审)维持的,检察机关能否立案80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81

八、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83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判决、裁定”83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失职行为有哪些83

本罪的犯罪主体特指哪些人员86

如何理解和认定本罪的主观过失,本罪能否由故意构成87

如何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88

如何区分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88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立案标准89

九、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90

本罪中的“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90

哪些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92

本罪是否要求有徇私的动机92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还是故意与过失并存,如何认定本罪的故意93

如何区分本罪与滥用职权罪94

如何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95

如何区分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95

对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行为如何处理96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97

十、私放在押人员罪98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98

“在押”是否必须理解为经司法机关依法拘留、逮捕98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劳动教养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私放的对象99

如何理解“私放”,其行为方式有哪些99

私放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本罪100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人员101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能否认定为本罪101

如何区分本罪与脱逃罪的帮助犯102

如何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102

如何区分本罪与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03

如何认定本罪的既遂与未遂103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立案标准104

十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06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脱逃”106

本罪中的失职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106

构成本罪是否以在押人员构成脱逃罪为条件107

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能否认定为本罪108

如何区分本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108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立案标准110

十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12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112

本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有哪些113

对符合条件的罪犯故意不予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如何处理114

哪些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114

如何把握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114

如何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115

如何区分本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115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立案标准116

十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21

如何理解本罪中“依法应当移交”的刑事案件121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移交”123

若该刑事案件非该行政执法人员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不移交能否以本罪进行定罪处罚124

如何理解和认定本罪中的“情节严重”124

本罪中“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哪些125

如何认定对刑事案件的“明知”127

如何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128

如何区分本罪与包庇罪129

如何区分本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130

如何区分本罪与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130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案标准131

十四、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134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滥用职权行为有哪些134

如何理解《刑法》第403条第2款的规定134

本罪主体特指哪些人135

如何认定本罪与其他的牵连犯罪136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标准137

十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41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不征”、“少征”141

哪些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142

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不征、少征税款的,如何追究责任143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偷税等犯罪人相勾结行为,如何定性143

对因徇私故意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如何定性145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标准146

十六、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147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47

本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有哪些148

如何把握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149

如何区分本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49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分子相勾结,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如何认定150

因受贿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如何认定150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立案标准151

十七、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152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提供出口退税凭证”152

本罪主体“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哪些153

如何把握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154

如何区分本罪与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155

如何区分本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155

如何区分本罪与骗取出口退税款罪156

如何认定本罪的共同犯罪156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又受贿的如何认定156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立案标准157

十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58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158

如何认定本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158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被诈骗”159

如何把握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159

如何区分本罪与玩忽职守罪160

如何区分本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0

如何区分本罪与合同诈骗罪161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立案标准161

十九、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162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有哪些162

本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员163

如何理解和认定本罪主观方面的故意163

如何把握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164

如何区分本罪与一般渎职犯罪行为164

如何区分本罪与其他有关林木的犯罪164

如何认定本罪与有关的牵连犯罪165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立案标准165

二十、环境监管失职罪168

如何理解本罪的客观方面168

本罪的主体包括哪些168

如何把握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169

如何区分本罪与其他与环境有关的犯罪169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170

二十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171

如何理解本罪的客体171

如何认定本罪的客观方面171

哪些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173

如何把握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173

如何区分本罪与一般渎职犯罪行为173

如何区分本罪与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犯罪174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立案标准175

二十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177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177

如何区分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179

如何区分本罪与非法占用耕地罪180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立案标准180

二十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182

如何认定本罪中的“非法低价出让”行为182

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何认定185

如何区分本罪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86

如何区分本罪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186

如何区分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186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187

二十四、放纵走私罪189

放纵走私有哪些行为表现189

如何理解本罪的主体范围190

本罪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190

海关工作人员事前与走私罪犯通谋,又放纵走私的,应如何处理190

海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走私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而不移交的,如何认定191

如何区分本罪与滥用职权罪191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放纵走私罪的立案标准192

二十五、商检徇私舞弊罪193

如何理解本罪的客体193

如何理解本罪的客观方面193

如何理解本罪的主体194

如何理解本罪的主观要件196

如何理解本罪与一般渎职犯罪的界限196

如何区分本罪与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196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197

二十六、商检失职罪198

本罪“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表现有哪些198

如何区分本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200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商检失职罪的立案标准200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201

动植物法定检疫的范围有哪些201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伪造检疫结果”201

伪造检疫的对象有哪些202

本罪的主体有哪些205

如何区分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6

如何区分本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207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207

二十八、动植物检疫失职罪208

本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208

如何理解本罪的特殊主体209

如何区分本罪与一般的玩忽职守209

如何区分本罪与逃避动植物检疫罪210

如何区分本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210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立案标准211

二十九、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211

如何理解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211

如何理解和认定本罪的前提罪212

本罪的主体包括哪些213

如何理解和认定本罪主观故意的“明知”213

如何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214

如何区分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214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立案标准215

三十、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218

如何理解本罪的客体218

本罪的主体包括哪些218

如何把握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219

如何区分本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219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立案标准220

三十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222

如何理解本罪的客观方面222

本罪的主体特指哪些222

如何区分本罪与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222

如何区分本罪与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23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立案标准223

三十二、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25

如何理解本罪的犯罪对象225

如何理解本罪的行为特征225

是否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能构成本罪226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226

公安人员在非工作区域内应否承担解救职责226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227

三十三、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29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利用职务”、“解救职责”229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阻碍解救”229

是否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能构成本罪229

如何理解本罪的主观要件230

如何区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230

如何区分本罪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30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231

三十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33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逃避处罚”233

本罪行为人实施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是否需要利用职务之便233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234

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属于临时抽调的,是否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36

受委托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236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犯罪分子”237

如何区分本罪与放纵走私罪239

如何区分本罪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40

如何区分本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240

如何认定本罪的既遂241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立案标准242

三十五、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244

如何理解本罪的行为特征244

如何理解本罪的主体范围245

如何理解本罪的主观特征246

如何区分本罪与玩忽职守罪24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的过程中徇私舞弊又收受贿赂的,如何认定247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249

三十六、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250

如何理解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珍贵文物”250

如何理解本罪的行为特征251

如何理解本罪的主体251

如何理解本罪的主观特征251

如何区分本罪与过失损毁文物罪252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立案标准25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54

三十七、非法拘禁罪254

精神病患者或者婴儿能否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254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55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256

超期羁押行为应如何认定256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如何定性258

为索取债务引起的非法拘禁,被告人索取到的财物超过债务人所欠债务,甚至明显超过债务人所欠债务的,如何定罪259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260

三十八、非法搜查罪262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哪些262

如何理解非法搜查的含义262

如何把握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264

如何区分本罪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264

如何理解本罪的行为主体及其管辖264

如何认定本罪的共同犯罪265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非法搜查罪的立案标准265

三十九、刑讯逼供罪266

本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266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肉刑”和“变相肉刑”267

如何理解本罪的主体范围267

如何理解和认定本罪的犯罪故意和动机267

如何把握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268

如何区分刑讯逼供罪与诱供、骗供等错误讯问方法的界限268

如何区分本罪与非法拘禁罪269

如何区分本罪与暴力取证罪269

如何理解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269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271

四十、暴力取证罪272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证人”272

如何理解本罪的主体范围274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使用暴力”275

如何把握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276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致人伤残、死亡”277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暴力取证罪的立案标准277

四十一、虐待被监管人罪278

本罪的行为表现及方式有哪些278

本罪是否要求行为发生在履行监管职责活动过程中279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280

如何把握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280

如何区分本罪与侮辱罪281

如何区分本罪与刑讯逼供罪282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致人伤残、死亡”282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立案标准283

四十二、报复陷害罪284

如何理解本罪的犯罪对象284

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哪些285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285

如何理解本罪的主观故意285

如何区分本罪与正常履行职责处理问题的行为285

如何区分本罪与诬告陷害罪287

如何区分本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287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报复陷害罪的立案标准288

四十三、破坏选举罪289

如何理解本罪的犯罪对象289

如何理解本罪的行为特征289

如何理解本罪的主体290

如何认定本罪中的“选举时”290

如何区分本罪与一般破坏选举行为291

如何区分本罪与寻衅滋事罪291

如何认定本罪的一罪与数罪292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如何定性293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破坏选举罪的立案标准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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